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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樣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
發布者:青島婚介 發布時間: 2015-12-01 18:45
怎樣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? 在離婚訴訟中,如要求-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,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克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另一方的指控,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: (1)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(如保證書、悔過書)。 (2)由過錯方所在的居(材)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 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。 (3)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。 (4)報警回執。 (5)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、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證明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。 (6)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、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。 (7)左右鄰居的證詞。 (8)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、視聽資料等。 (9)司法行政調解、公安機關的相關記錄等。 搜集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、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、組織、人員詢問、收取證詞、記錄、憑證等,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、X線片以及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抑郁癥的病歷;可能的話,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。 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。一方不起訴離婚而且在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,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,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。 |